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 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 8日出生。 201...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


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 8日出生。 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 1 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


【问题】


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


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

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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