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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
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
书海库
2019-12-17
32
问题
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B:市规划局为被告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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