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

书海库2019-12-17  32

问题 某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

解析1.不妥和不完善之处如下: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招标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申请投标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2.第(1)条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第(2)条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第(3)条的处理是不正确的,理由: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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