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0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

shuhaiku2019-12-17  14

问题 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0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至5月25日该地区发生洪灾,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违约费用,那么甲方应该计算(  )天的拖期违约损失。A. 15B. 16C. 17D. 21

选项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本题中,乙方因管理不善未能在5月10日前竣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5月20日至5月25日发生的洪灾,是在5月10日乙的迟延履行之后,不能成为免责的是由。因此,应从5月10日起至5月31日止计算违约天数的损失,即21天。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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