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

书海库2019-12-17  10

问题 (2018年)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24日,零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60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80000元。  (3)27日,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B款金项链20条,收取含税加工费5800元,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  (4)30日,将新设计的C款金项链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该批金项链耗用黄金500克,不含税购进价格270元/克,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业务(4)应纳消费税( )元。

选项 A.0B.7150.00C.7531.58D.6750.00

答案C

解析(4)零售单位用于职工福利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业务(4)应纳消费税=  500×270×(1+6%)÷(1-5%)×5%=75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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