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
书海库
2019-12-17
11
问题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
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欠乙款未清偿,甲与丙离婚协议中约定,甲将自己婚前的房屋赠与给知情的丙,甲丙之间确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关34于赠与房屋的协议应属无效。但本案中,房屋赠与只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导致《离婚协议书》全部无效。选项 B 正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为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本题中,如果甲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那么其对丙的赠与行为就不会损害乙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就不能成立。选项 C 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法院是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而非应当追加丙为被告。选项 D 正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可知,如果乙的撤销权成立,其可以主张律师代理费由甲承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2MsKKKQ
相关试题推荐
某企业拟从银行取得一笔贷款2000万元,期限3年,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有
甲公司从银行借入1000万元,年利率为8%,单利计息,借期4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某装饰企业施工的M项目于2012年10月工程完工时共发生材料费30万元,项目管理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不能自主地
某企业第1年年初和第1年年末分别向银行借款30万元,年利率均为10%,复利计息,
使用各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中,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有( )。
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是指()。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Ⅰ.处以30万元以上6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应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
随机试题
对于髋关节一过性滑膜炎,以下哪一项实验室检查描述是正确的?() A.白细胞计数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厚片的厚度为5~9mm B.白瓤指药材中心未煮透 C
下列影响模板钢管支架整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有( )。
某被估企业的年净利润为800万元,评估基准日资产市场上同类企业平均市盈率为15倍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主要不良反应为 A.抑制骨髓 B.耳毒性 C.肝毒性
男,8岁,肾病综合征初治,体重25KG,泼尼松每次25MG,每天2次,治疗2周
()是与他人比较,发现自己在才能、名誉等方面不如别人而产生的一种由羞愧、愤怒、怨恨等组成的复杂情绪状态。 A.侵犯 B.羞耻 C.内疚 ...
调节腠理之开合,将代谢后的津液化为汗液,排出体外,主要是由肺的哪项功能所完成A.主呼吸之气B.主一身之气C.主宣发D.主肃降E.朝百脉
最常用于检测淋巴细胞HLA抗原的血清学方法是A:补体结合试验B:双向扩散试验C:补体依赖的细胞毒试验D:混合淋巴细胞反应E:放射免疫检测
下列关于中央银行业务的描述中,不属于中央银行负债业务的是()。A: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贷款渠道发行人民币B: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存款准备金C: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政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