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6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电视机一批,当场提货并付款3万元,6月10日因电视机质

shuhaiku2019-12-17  17

问题 甲公司6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电视机一批,当场提货并付款3万元,6月10日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甲将这批电视机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因无流动资金而未退款。6月20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录音机一批,价款4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5日内付款。5日期满,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公司说等有流动资金时方能付款,称若20日后仍未能有流动资金,则前后债务相抵,只支付乙公司l万元,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甲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抵销权的行为B:甲不能行使抵销权,因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C:甲不能行使抵销权,因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D:甲可以行使抵销权,但不应附期限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甲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为因买卖合同所负的到期金钱债务,性质上可以抵销。因此,B、C两项错误。甲行使抵销权附了20天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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