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作的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对

恬恬2019-12-17  20

问题 下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作的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对照表。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公安部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国务院B.甲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公安部C.乙市(设区的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乙市公安局D.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乙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公安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只能向公安部申请复议,而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即公安部为被告。故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甲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可以是公安部,也可以是省政府,而经过复议机关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以公安部或者省政府为被告,故B项正确。乙市(设区的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可以向上级省公安厅复议,或者向乙市政府复议,复议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选项C错误;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应该是乙市公安局或者乙市公安分局北区政府,故选项D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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