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 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

书海库2019-12-17  32

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 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 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 )

选项 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2万元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唐某作为工 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C.以工厂的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D.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房屋

答案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 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 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故C、D项为法律 所禁止,应选。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B项虽然超越了合 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但是有效的行为,故不选。综上所 述,本题应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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