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

题库总管2019-12-17  13

问题 (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选项

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依据刑法规定,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的,可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C正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二人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因此,并未实施导致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选项D错误。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在本案中,“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属于犯罪后的内部分赃问题,不构成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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