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板材制造工艺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20000元、地值税税额1...

admin2020-12-24  27

问题 某家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板材制造工艺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20000元、地值税税额15600元;将板材运回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0%。
(2)购进一批家具配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增值税税58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2500元、增值税税额202元。本月将已验收人库的该批家具配饰中的8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6519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本月生产450件新试制家具单品,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发放
(4)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额33900元
(5)当月收取家具包装物押金24860元,没收家具逾期包装物押金12430元。
已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申报抵扣;新试制家具单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5600+58500+2025=76125(元);当期销项税额=565000÷(1+13%)x13%+380×450×13%+24860÷(1+13%)×13%=9009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90090-76125=13965(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的板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就业务(1)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600×(1-20%)=12480(元)。 (2)外购的家具配饰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对应的运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8500+2025)×(1-20%)=48420(元)。 (3)自产的新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由于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应当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就业务(3)该企业应当计算的销项税额=380×450×(1+10%)×13%=24453(元)。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该企业就业务(4)应当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3900÷(1+13%)×13%=3900(元)。 (5)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逾期时价税分离后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就本月没收(而非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计算销项税额。就业务(5)该企业应当计算的销项税额=12430÷(1+13%)×13%=1430(元)。 综上所述: 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565000÷(1+13%)×13%+24453+3900+1430-12480-48420=33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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