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欲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明确资金来源后立刻发出了招标公告,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期为3天。随后共有54家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太多,各投标人实力较弱,强制要求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并规定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后投标人共组成6个联合体参加投标。评标完成后,招标人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资金才最终落实到位,但比最初预估略低,招标人遂与中标候选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降低了合同价款。
问题:
指出本案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①资金来源尚未落实即开始招标不妥。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资金来源已落实是开始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妥。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③强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④规定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妥。
理由: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⑤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合同价款不妥。
理由: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价款作为合同核心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再签订其他协议对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