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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
书海库
2019-12-17
68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
BD
解析
【考点】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在判决离婚之前,李某与吴某共有房屋,均属于房屋所有人。待判决发生效力后,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虽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王某在5月10日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物权法》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房屋所有权,故C错误,D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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