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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下列选项中,对罪名认定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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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海库
2019-12-17
52
问题
下列选项中,对罪名认定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张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在合资企业担任总经理,李某是该企业外资方代表,任副总经理。张某任职期间找李某合议,准备从公司弄点钱花。于是张某与李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先后共同侵占公司财物近2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张某和李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B:某村村民小组组长于某利用该村购买防护林树种的机会,利用职权趁机将专门用于购买树种的5万元钱占为己有,在司法机关对此事追查时,于某的妻子王某想尽各种办法为于某开脱,后经调查得知,二人在犯罪前就已经想好了如何应对调查。对于某和王某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C:齐某是某市政府的司机,其利用单位资金管理松散的条件,经常在修车、购买汽油的时候采取多开费用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后来其行为被单位发现,齐某本人被移送到司法机关,经调查齐某共获取赃款3.2万元。对齐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D:森图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会计朱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达到30万元。对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答案
CD
解析
【考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详解:依据《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按照贪污罪论处,但是对于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按照职务侵占罪论处。故对于A项,张某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在合资企业任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与李某相勾结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应以主犯张某的犯罪性质定罪。故张某为主犯,两人均应认定为贪污罪。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依《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项正确,不当选。依据《刑法》第93条规定,齐某是市政府的司机,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又依《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故C项错误,当选。D项中,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朱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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