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

shuhaiku2020-05-20  32

问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选项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孙某不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其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即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钱某享有异议权,而周某不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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