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武与华文系同胞兄弟,其母早丧,其父华美斋于1955年侨居印度尼西亚至今。1984年2月,华文在华武处看到4只玉雕古瓶,十分可爱。询问其兄华武,了解到它们...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华武与华文系同胞兄弟,其母早丧,其父华美斋于1955年侨居印度尼西亚至今。1984年2月,华文在华武处看到4只玉雕古瓶,十分可爱。询问其兄华武,了解到它们是其父出国前交由华武保管的。华文要取走2只,华武称:“我仅为保管人,无权给你。”1986年3月,华美斋病逝于印度尼西亚。4月1日,华文便向其兄华武提议分割上述玉雕古瓶。经华武与其弟华文商议,二人将于1986年4月7 E1专程去胞叔华美堂家,请胞叔华美堂主持议分古瓶。1986年4月5日,华文遇急事必须外出他地,授权其未婚妻庄若君代为办理,并给华武、华美堂写了信,其中载有“由小庄作全权代表”字样。1986年4、月7日,庄若君携该信抵达华武家,见其家境困难,颇感不忍。同日,庄若君与华武一起抵达华美堂家。在议分古瓶时,庄称华文重手足之情,念哥哥生活困难,决定一只古瓶也不要,全部由哥哥继承这些古瓶。华武与华美堂劝其慎重考虑,但庄一再声称:“华文执意不要,她作为代表无权改变所受之命。”华美堂见事已至此,便命华武制作遗产分配协议一份。华武与庄若君签署该协议,华美堂作为中人附签。华武深感庄若君贤惠大度,为弟弟与庄订婚而欣喜。分瓶后,便从4只古瓶中挑选最珍贵的羊脂玉瓶一只赠给庄。庄起初不肯接受,后在华武与华美堂的轮番劝说下,收下羊脂玉瓶。但在携瓶回家的路上,庄失手把该瓶摔成碎片。1986年4月9日,华文从外地归来,得知上述信息,气得死去活来,一方面宣布与庄解除婚约,同时找华武、华美堂要求重分古瓶。华美堂怒斥华文无理取闹,华武则表示由华文在所剩3只古瓶中挑选1只。但华文坚持要2只,又遭华武反对,兄弟俩未达成协议。此外,华文要求庄若君赔偿因其摔碎羊脂玉瓶所致损失。
1986年4月10日,华文、华武收到由印度尼西亚寄来的华美斋的自书遗嘱1份。该遗嘱规定4只玉雕古瓶分割如下:(1)其中2只留给华武;(2)另外1只由华文继承;(3)剩余的最珍贵的羊脂玉瓶1只必须赠与挚友杜海梦。
华文、华武不同意该遗嘱关于古瓶的分割方案,但杜海梦坚决要求执行遗嘱。
问:(1)该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应如何解决该案纠纷?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华武和其父华美斋之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华文和其未婚妻庄若君之间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华美斋与华文、华武之间存在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华美斋与杜海梦之间存在遗赠法律关系。 (2)第一,应当认定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华美斋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依此遗嘱,四只花瓶中的两只归华武,另外一只归华文,杜海梦依据有效的遗嘱,取得一只羊脂玉瓶的所有权。 第二,华武、庄若君和华美堂之间所订立的遗产分配方案因与华美斋所立遗嘱的内容抵触而无效,庄若君不能取得羊脂玉瓶的所有权。 第三,因庄若君失手将羊脂玉瓶摔碎,所以庄若君不能将玉瓶返还给杜海梦,庄若君应对杜海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华武、华美堂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因华文依据华美堂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一只玉瓶的所有权,而庄若君放弃玉瓶的意思表示系超越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代理所为民事行为系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庄若君的无偿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华文是否予以追认,但华文并没有对该行为实施追认,因此,庄若君的无偿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华文应当取得一只玉瓶的所有权。华文依此有权要求华武将其中的玉瓶一只交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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