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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Loveyou
2020-05-20
31
问题
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选项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错误。《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可知,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选项B正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选项C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题中,乙在仲裁庭开庭后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予以驳回。选项D错误。《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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