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

昕玥2019-12-17  16

问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2015年)

选项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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