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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2008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Loveyou
2019-12-17
44
问题
(2008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8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100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 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5年之前,乙 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3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3年中向乙公司主张 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 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 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 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问题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题的出题思路与2008年全国卷的出题思路是一致的,即考生可以自由选择一道问题 进行分析和论述。本题也是以案例和法条结合的形式出题的,要求考生进行论证,具有理论 性试题的特点。从命题趋势进行分析,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命题角度将更趋向于多元化。对 此,考生在今后的备考过程中,应当注意对法学理论问题的学习和掌握,注意对法律规范的 法理思考。问题1:在回答问题1时,需要先明确自己的观点。即关于法官是否应当主动提醒或告 知被告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本人支持第一种观点。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导致取证困难,不利 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虽然不会丧失实 体权利,但是会丧失胜诉权。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并不高,很多案 件中当事人都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这就要求法官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 抗辩。在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应当结合案情和法条规定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论证。材料中乙公 司只是提出了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在我 国,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当事人的素质和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诉讼的要求,这就需要法官履 行自己的释明义务,尤其是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如果法官对诉讼时效抗辩制度不进行释 明,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知道诉讼时效的抗辩后,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诉,导 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会使得社会的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问题2:在回答问题2时,需要先明确自己的观点。即关于法官是否应当主动提醒或告 知被告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据此可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也可以不提出此抗辩。如 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就视为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这也体 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私益,因此是否提出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法官的义务。因此法官不应当主动提醒或告 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提出自己的观点后,应当结合案情和法条规定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论证。材料中乙公司 只是提出了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法律规 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法官是不能主动对诉 讼时效进行释明,因为这种告知将会导致原告败诉的直接后果,这会使其对法官的公正性和 裁判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并可能对法官的职业品质产生不信任,这会严重影响对实体正义的 维护和对公民利益的捍卫。鉴于本题是开放式题型,没有标准答案,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l己对材料的理解,从法理 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即可。1.诉讼时效一法官的释名义务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否有义务主动向被告提醒或告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问 题,本人支持第一种观点,即本案例中法官李某应当主动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 辩,理由如下:第一,法官主动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向被告进行释名,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 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会 丧失胜诉权。但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素养不高,在诉讼中很少会提出超 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材料中乙公司只是提出了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 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向被告告知或提醒诉讼时效抗辩,这 样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 制进程的发展。第二,法官主动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向被告进行释明,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 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 的,虽然不会丧失实体权利,但是会丧失胜诉权。如果法官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主动向当事 人进行释明,可能会导致被告败诉,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使得被告在知道诉讼时效的抗辩 后,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降低司法效率。因 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主动告知被告诉讼时效的抗辩,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节约诉讼资 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基于以上原因,法官是应当在诉讼中主动告知被告诉讼时效的抗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 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2.法官无需释名诉讼时效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否有义务对被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进行释明的问题,本 人支持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例中法官李某不应当主动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理由如下:第一,法官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不得主动提醒或告知被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 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民主,即民 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 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权利,而对其他人包括诉讼中的法官 是义务。案例中的乙公司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官不应当过多地进 行干预,这既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被动司法主义的 精神。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法官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不得主动提醒或告知被告,符合法官释明权的要 求,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社会正义。释明权,又称阐释权,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 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 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 权利。法官具有释明权,但是法官的释明权的界限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法官是不能主动进行释明的。法官如果主动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释明, 将直接导致原告的败诉,会使其对法官的释明权的正当性和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将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不主动进行告知和提醒,是 符合法官释明权的要求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义务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进行释明,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被动司法”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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