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甲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上下左右”商标。2016年3月20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帆布背包。2016年8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公告。2017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向商标局备案,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行李箱上使用“上下左右”商标,甲公司不得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行李箱上使用该商标,合同有效期10年。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上下左右”注册商标质押给丙公司,以作为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的担保。2018年10月9日,甲公司、丙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018年10月30日,丙公司收到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2019年12月20日,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甲公司的“上下左右”注册商标。
如果丁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上下左右”注册商标,关于丁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乙公司无须丁公司的许可,可继续使用“上下左右”商标

B.未经丁公司的许可,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上下左右”商标

C.如丁公司不允许乙公司继续使用“上下左右”商标,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D.如丁公司不允许乙公司继续使用“上下左右”商标,乙公司可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BC

解析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对抗丙公司,因此丙公司获得的质权所指向的质押物上是没有负担的。丁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上是不存在乙公司的许可使用权的。如丁公司不允许乙公司继续使用“上下左右”商标,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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