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 证明

题库总管2019-12-17  16

问题 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 证明是某乙所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某甲对此不服,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他采取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 )A.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见,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 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 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 C不选。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D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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