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汇

恬恬2019-12-17  38

问题 201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 月 10 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 月 10 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 月 10 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 月 15 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 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A 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权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应为票面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本题中,在补记之前,庚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2)A 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题中,在补记之后,庚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 银行不能拒绝付款。【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或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属于基本基础关系的抗辩,是对人抗辩,乙公司只能对丙公司提出,不能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庚公司提出。)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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