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据此可知,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D错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制作并保存,因此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可依法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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