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19年4月发现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2019年)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19年4月发现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了50万元,在2019年4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2016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2019年4月25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2019年4月26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问题(1):该公司多交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
  问题(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3):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从哪一天开始多少天内提出申请?
问题(4):该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问题(5):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选项

答案

解析1. 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是2017年5月22日缴纳的,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未超过3年,因此,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项行为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属于必经复议——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自2019年4月26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4.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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