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

恬恬2020-05-20  16

问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选项

答案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的内容,是对向王某借款的承认。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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