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A设备为2000年从德国引进的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是20万马克。2005年10月进行评估时德国厂家已不再生产A设备了,其替代产品B的FOB报价为35万马克。按照通常情况,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应为报价的90%,境外运杂费约占FOB价格的5%,保险费约占FOB价格的0.5%,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以及与之交易的企业均属于进口关税、增值税免税单位,银行手续费按CIF价格的0.8%计算,国内运杂费按CIF价格加银行手续费之和的3%计算,安装调试费包括在设备价格之中不另行计算,被评估A设备尚可使用5年,年运营成本比评估时点的替代B设备超支2万元人民币,被评估A设备所在企业的正常投资报酬率为10%,评估时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1.5马克:1美元,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8元人民币:1美元,2005年6-10月进口设备价格没有变化。
要求:
(1)计算被评估A设备的更新重置CIF价格;
(2)计算被评估A设备的重置成本;
(3)计算被评估A设备的评估价值。
(1)被评估A设备的FOB价格取其替代产品B设备的FOB报价,考虑适当的折让较为合理,即被评估A设备的FOB价格为35万马克的90%,被评估A设备的FOB价格=35×90%=31.5(万马克)
(2)被评估A设备的CIF价格=31.5+31.5×5.5%=33.2325(万马克)
被评估A设备的CIF价格=33.2325÷1.5=22.155(万美元)
(3)被评估A设备的重置成本=(设备的CIF价格+银行手续费)×(1+国内运杂费率)银行手续费=22.155×8×0.8%=1.4179(万元人民币)
国内运杂费:(22.155×8+1.4179)×3%=5.3597(万元人民币)
A设备重置成本:177.24+1.4179+5.3597=184(万元人民币)
(4)设备的成新率=5÷(5+5)×100%=50%
(5)设备的功能性贬值=20000×(1-33%)×(P/A,10%,5)=13400×3.7908:5.0797(万元人民币)
(6)进口设备的评估值=184×50%-5.0797=86.9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