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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
天天题库
2020-05-20
58
问题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选项
答案
C
解析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本题中,分店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丙不同意股东会关于转让该分店的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正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甲的持股比例超过10%,有权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不属于重大事项,无需经过2/3以上表决权同意,该决议内容有效通过。丙不能主张撤销,A错误。《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错误。D项: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资格是因股东出资而取得的,股东会决议无权解除股东资格,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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