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共用题干
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为仓储费的10%,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开始清理仓库,同年1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大豆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验货入库并向乙公司交付仓单。同年11月10日,仓储期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未提取;2014年1月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2014年2月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乙公司仍未提取。4月,丙公司持乙公司质押的仓单向甲公司提货,在收货验收时发现大豆有霉变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选项 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正确的分析是()。
A:乙公司有权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
B:乙公司应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
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提出赔偿
D: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质押仓单的行为无效

答案AD

解析D项,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仓单只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仓单的效力包括:①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是物权证券。当保管人签发仓单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如果因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将丧失仓单,也将丧失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②移转仓储物的效力。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③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质押是担保方式之一,仓储合同的存货入或者仓单的持有人可以以仓单质押。以载明提货日期的仓单出质的,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即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所以,乙公司有权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但是必须经甲公司同意后才能有效。


保管人有权提存仓储物,本案例中保管人即甲公司,根据规定,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然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存货人逾期存储,应当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存货人应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费用。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需交由专门的提存机构依照程序进行提存;存货人逾期存储,且催告后仍不提取的,提存费由存货人承担。


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有:①支付费用的义务;②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③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④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⑤对危险仓储物的告知义务;⑥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信息“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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