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书海库2019-12-17  19

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 个月。1 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

答案D

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 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 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 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 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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