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人凡派克到北京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选择适用了与该生意

恬恬2019-12-17  29

问题 比利时人凡派克到北京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选择适用了与该生意没有关系的德国法律。设备运到中国后因调试安装产生纠纷,中国公司欲将凡派克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凡派克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凡派克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B.中国公司可在该机器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起诉C.虽然该交易与德国法没有关系,当事人的该法律适用选择依然有效D.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比利时法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涉外合同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国公司因而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B对,A错。C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关的法律,几类特殊合同除外。由于本题涉及的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合同,因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纠纷无关的国家的法律,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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