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城市桥梁工程项目分为A、B、C三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 开

昕玥2019-12-17  19

问题 某实施监理的城市桥梁工程项目分为A、B、C三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 开招标的形式分别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A、B、C三个单项工程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规定:1. 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 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工程的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规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2)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甲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2. B工程合同额为6 000万元,总工期为25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5个月,第二期为10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1)工程开工后,从第2个月开始连续3个月业主未支付承包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2天起计息。业主方认为该3个月未支付工程款可以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因此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进行到第9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项目属于指令停工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施工时,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降雨,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 2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赶工的责任。3. C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按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540 d。但在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日历天数为578 d。【问题】1. 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 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 C单项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选项

答案

解析【参考答案】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当,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第(1)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表述不当,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2. (1)业主连续3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金钱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2天起开始计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计量、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2)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因政策上的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这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3)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业主可以不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3.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工期目标为57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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