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经营状况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

Loveyou2019-12-17  23

问题 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经营状况如下:(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6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15日收取。(2)委托乙厂加工素板一批,甲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素板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4万元。(3)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生产成本为4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门市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用于抵偿所欠丙公司债务,已知同类实木地板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计算业务(2)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1)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60%×5%=3(万元)。(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业务(2)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4)÷(1-5%)×5%=1.26(万元)。(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3(万元)。(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35×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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