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甲伤害某乙一案中,被害人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某丙因为公事出国两个月,在此期间法院

shuhaiku2019-12-17  15

问题 在某甲伤害某乙一案中,被害人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某丙因为公事出国两个月,在此期间法院要开庭审理案件,由于诉讼代理人在短期内无法回国,法院让某乙另行委托其他人作诉讼代理人,但某乙坚持不委托。于是法院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在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件。某丙回国后,提出自己没有出庭是因为在国外,是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恢复法庭调查,允许其参加法庭审理。对于他的这一要求,法院应否准许?()

选项 A:准许,出国在外,的确属于正当理由B:准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C:不准许,申请恢复诉讼期间是当事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无此项诉讼权利D:不准许,理由不正当

答案CD

解析【考点】第一审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申请恢复诉讼期间是当事人的权利,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4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可见,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属于可以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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