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

书海库2019-12-17  22

问题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 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选项

答案

解析(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汤甲与汤乙共同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汤乙已经逃离现场,其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罪。 (3)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和汤乙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获取财物,但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所以属于抢劫既遂。 (5)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所以对于汤甲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 (6)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汤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汤甲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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