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甲用自己的一台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

恬恬2019-12-17  25

问题 2014年5月10日,甲用自己的一台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8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现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均未清偿。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3万元。根据《物权法》规定,对此款项的受偿应该是(  )。

选项 A.乙优先受偿B.银行优先受偿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

答案A

解析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其包括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 抵押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先顺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受清偿。因此A项是正确的。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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