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
事实一:201 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
事实二:201 3年1 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
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 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
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
【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
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
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