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

书海库2020-05-20  14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选项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在"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次数只能有一次。第二种是原审违反一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此种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选项A中只笼统地说"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本题选不正确的答案,所以A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选项C符合第3项的规定,正确。发回重审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纠正该案件原审裁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因此,发回重审必然是以否定原判决、裁定的内容为前提的,撤销原判是发回重审的必经程序,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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