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2017年2月1日,煤炭公司与矿务局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商定以汇票方式结算。煤炭公司随后持购销合同到甲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认可后,与煤炭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为××××725,收款人为矿务局,出票人为煤炭公司,汇票金额为28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3月1日;煤炭公司应当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甲银行备付;汇票到期,甲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果煤炭公司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煤炭公司逾期贷款账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承兑协议签订后,甲银行承兑该汇票,煤炭公司将汇票交付给矿务局。矿务局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装修公司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方享有票据权利。
装修公司派业务员赵某携带该汇票到建材市场采购建材,赵某不慎将票据丢失,但装修公司因疏忽未采取任何票据权利补救措施。2017年3月2日,某建材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煤炭公司仅交存了8万元为由予以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该建材公司遂向装修公司追索票款,装修公司以票面上装修公司的签章为他人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经查,建材公司对票据上装修公司背书人签章被伪造一事并不知情。
2017年3月10日,建材公司向矿务局发出追索通知,矿务局以装修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017年3月20日,建材公司再次要求矿务局承担票据责任,矿务局电询法律顾问后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款。
2018年3月10日,矿务局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甲银行于2018年3月25日向矿务局偿付了票款,并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公司偿付2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罚息。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建材公司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装修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2017年3月10日,矿务局拒绝向建材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矿务局为何最终向建材公司清偿了票据?
(5)请指出甲银行对煤炭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接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建材公司为善意持票人,甲银行不能以出票人未存足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2)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狭义票据伪造的情境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虽然该票据上装修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但建材公司是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而矿务局在该票据上的签章亦为真实签章,在狭义票据伪造的情境下,票面上的其他真实签章,效力不受影响。 (5)甲银行对煤炭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将于2019年3月1日届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3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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