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在河北廊坊设立分公司开发甲楼盘,该楼盘系2015年10

shuhaiku2019-12-17  16

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在河北廊坊设立分公司开发甲楼盘,该楼盘系2015年10月开工建设的项目。2018年6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收取了14000万元的首付款。房屋2019年2月份交付业主。对于该项业务A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2)请问A公司应该在什么时间预缴税款,为什么?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多少增值税税款?

选项

答案

解析(1)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属于A公司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2)A公司应该在2018年7月份预缴税款,因为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A公司应该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即河北廊坊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4000÷1.05×3%=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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