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0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此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
(1)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2)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3)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5)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200万元;总价值1 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 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 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什么样的标书被视为无效标?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1.(1)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0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监理酬金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再行修改。
2.(1)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3.(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3)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①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③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
(2)依据上述规定,可判断:
①B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无效标。 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
②D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无效标。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唱标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F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无效标。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构成实质性不响应,为无效标。
④H单位的投标不是无效标。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1)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包括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台风等因自然原因引发的重大灾害,战争、瘟疫、地区性罢工,恐怖活动等人为重大灾害,以及其他程度与发生原因与之相称的事件。
本案例中,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2)建设单位和G施工范围各自应当承担的损失
①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
a.工程本身损失200万元;
b.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
c.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
②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
a.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
b.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 0万元;
c.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发包人负责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