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省交通厅批准建设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

书海库2020-05-20  26

问题 <P>由某省交通厅批准建设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补助34%,地方自筹66%,招标人为某市公路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且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申请。经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A单位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对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A单位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子目的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要求,若出现不按格式填写,或缺少部分要求的数据和信息的情况,则为非响应性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对其中一项主要项目的工程量,由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22546m<sup>3</sup>调整为2546m<sup>3</sup>,并据此进行了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A投标评审的结论是响应性投标,并且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于是否应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在招标人一方存在三种观点。</P><P>第一种观点: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仅在四种情况下,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本次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已经依法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即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没有权利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只能依据其推荐次序,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P><P>第二种观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为非响应性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所以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P><P>第三种观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为响应性投标,所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不能作为定标的依据。同时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受到了投标人A的行为影响,所以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活动。</P><P>【问题】</P><P>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什么?招标人定标过程中可否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P><P>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什么?</P><P>3.分析这三种意见正确与否,并说明理由。</P><P>4.招标人应如何依法处理此事,如何确定本项目中标人?</P>

选项 <P>1.(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P><P>(2)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标结论的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寻求行政救济。</P><P>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P><P>(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P><P>(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P><P>(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即招标人)也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P><P>3.本案例的关键在于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即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A的投标进行评审。投标人A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2546m<sup>3</sup>调整为了2546m<sup>3</sup>,而评标委员会在对A的投标评审过程中,并没能审查出这一点,认为其为响应性投标。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子目的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要求,否则为非响应性投标,这实际上将审查投标人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数量一致列为评标委员会的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A的非响应性投标评审为响应性投标,不是简单的失误,而是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P><P>(1)第一种观点属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性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定标原则成立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了其职责,评标报告真实有效,而本案恰恰由于评标委员会违规导致了评标报告无效,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该条规定。</P><P>(2)第二种观点对投标人A的投标结果判断是正确的,但不能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这里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的违规行为,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形,需要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决定重新确定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进而才能依法确定中标人。</P><P>(3)第三种观点对投标人A的投标结果判断是正确的,但不能认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例。因为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均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仅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需要纠正的也仅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及其评标结果,否则,招标人就违反了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得不到法律支持。</P><P>4.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行为,即没有履行《招标投标法》赋予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职责。其评标结果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无效评标情形,要求重新进行评标。</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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