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5人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李某,1996年1 1月10日生;
被告人张某,1991年4月13日生;
被告人王某,1992年4月8日生;
被告人丁某,1997年12月2日生;
被告人侯某,1995年10月5日生。
上述5位被告人同属一高中,因李某家里有钱,时常吃喝款待其余4人,所以其全4人每每唯其马首是瞻。201 3年6月22日,李某在某KTV一包间召集4人“商量大计”,表示作为好汉就应“偷一回,嫖一次”。张某提出,他家小区搬进一户,看着很有钱,丁某也提出认识一“卖淫女”郑某(实际上郑某只是在一KTV当服务员),可以一起“嫖”,李某等人当即同意。
26日晚,5人按张某提供的小区线路图找到被害人马某家,李某、王某、侯某从窗户进入屋内,张某和丁某在门外望风。入室物色一段时间后,并没找到值钱的东西,只寻得一对手镯,2个诺基亚手机,以及现金1500元。正要离开时,被女主人发现了,为防止被抓,3人共同用硬物将女主人敲晕后逃离 案发现场,事后李某等3人也未将被发现这一事件告诉张、丁2人。变卖手机手镯获款3500元,5人均分。
27日晚,丁某将郑某约出吃饭。李某等人按事先约定,轮番给郑某敬酒。几轮下来,郑某已有醉意,李某等人趁机将她拉扯着进入一旅馆房间。李某、张某、丁某、侯某依次进入到房间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待王某进入意欲与郑某发生关系时,郑某清醒过来并奋力地反抗,王某只好作罢。郑某报警,李某等人赶紧驾车逃跑,途中横冲直撞撞倒2人并致其重伤后继续冲撞行驶。
李某等5人到案后,对入户盗窃以及灌醉郑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侯某还讲述了李某2012年10月份在北京二环醉驾撞伤3人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在2012年1 1月将同学赵某打成轻伤。张某也主动交代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3年,2009年10月出狱,上述事实警方都查证属实。
【问题】
1.对李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2.对张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3.对王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4.对丁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5.对侯某应该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定情节?
1.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情节有:李某是这些罪的主犯;李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具有轮奸的情节,法定刑加重;此外李某在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奸罪。法定情节有:张某在盗窃罪中是从犯;张某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加重法定刑;张某因之前所犯抢劫罪时不满1 8岁,不能认定为累犯。
3.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法定情节有:王某在抢劫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在强奸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此外王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情节,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
4.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定情节有:王某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应加重法定刑;此外丁某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法定情节有:侯某在抢劫罪中适用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法定刑;在强奸罪中适用轮奸的情节,加重法定刑;侯某对故意伤害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侯某到案后积极揭发李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侯某在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中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在整个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作用,同时对于事后抢劫这一知识点要重点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