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2017年发生下列支出: 1.

tikufree2019-12-17  15

问题 张某在市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2017年发生下列支出:1.为女儿支付补习班培训费10000元;2.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8000元;3.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一台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4.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问题:判断上述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

解析1.为女儿支付的补习班培训费,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2.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3.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的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可以直接在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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