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0万元,发生房地...

admin2020-12-24  6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另发生利息支出80万元(含加罚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2019年12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已知: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4%,该企业转让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选项 A.165.6   
B.155.6   
C.164   
D.154

答案B

解析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于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所以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10+(1000+40+1100)×4%=15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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