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桥梁工地的简支板梁由专业架梁分包队伍架设。该分包队伍用2台50t履带吊

Loveyou2020-05-20  17

问题 <P>背景</P><P>某桥梁工地的简支板梁由专业架梁分包队伍架设。该分包队伍用2台50t履带吊,以双机抬吊方式架设板梁。在架设某跨板梁时,突然一台履带吊倾斜,板梁砸向另一台履带吊驾驶室,幸好吊车驾驶员跳车及时,避免了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立即组织人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做好标识,保护现场,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告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报告内容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查看现场后,责成事故发生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了由企业技术、安全部门的人员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下述现象:(1)项目部审查了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作出了合格评价。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安全要求,但查不到监督、检查记录。(2)项目部编制了板梁架设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规定通过了专家评审和承包方、总监及业主负责人批准。方案中明确规定履带吊下要满铺路基箱板,路基箱板的长边要与履带吊行进方向垂直,但两台履带吊下铺设的路基箱板,其长边都几乎与履带吊行进方向平行,而这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3)查到了项目部向分包队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签字齐全,但查不到分包队伍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的交底记录。(4)仔细查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没有发现关于路基箱板铺设方向不正确将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威胁以及避难措施的详细内容。(5)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通过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者,对事故责任者和员工进行了教育,事故责任者受到了处理。问题:</P><P>1.该事故报告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报告程序规定是什么?</P><P>2.该事故按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属哪一等级事故?</P><P>3.上述背景资料中(1)、(2)、(3)、(4)四种现象反映了哪些安全问题?</P><P>4.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还应有哪些人参与调查?</P>

选项 <P>1.事故报告还应应包括的内容:有分包队伍概况,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程序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P><P>2.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P><P>3.(1)承包方没有履行对分包方的监督、检查责任。(2)分包方没有严格按照板梁架设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3)分包队伍负责人没有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吊装安全、技术交底。(4)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中没有针对板梁架设中潜在安全威胁的分析和作业人员的应对措施。</P><P>4.还应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和企业工会代表。</P>

答案

解析<P>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P><P>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P><P>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总包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控制要求。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安全控制由承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承包方的管理。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审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承包方、总监及业主负责人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承包方、监理应旁站监督分包方严格执行,不允许分包方擅自变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直至全体作业人员。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且要落到实处,本案中就因为没有在安全技术交底里讲明路基箱板长边铺设方向与履带吊行走方向之间的位置关系,作业人员在铺设时没有严格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规定去做,导致地基承载不了履带吊的最大接地压力,造成一台履带吊倾斜、板梁砸向另一台履带吊的危险事故。</P><P>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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