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人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 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未将所出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v6eK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