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供货,交货地点在乙单位工地。在交易前双方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水泥的质量发生争议,于...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供货,交货地点在乙单位工地。在交易前双方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水泥的质量发生争议,于是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仲裁员产生的说法,下列各项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B: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选定
D: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答案C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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