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认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

admin2020-12-24  27

问题 市工商局认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19年2月10日,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甲公司所享有的权利,5日后,又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甲公司罚款20万元,并于15日内缴纳的处罚决定。甲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审理后,维持了市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但将处罚的法律依据修改为《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被告及管辖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被告为省工商局
B.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本案在级别管辖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本题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并非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应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选项CD:经复议的案件,在地域管辖上,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正确)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3)选项E:经复议的案件,在级别管辖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题中,应为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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