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恬恬2019-12-17  19

问题 (2006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其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义务。(3)无因管理的效力。①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②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者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4)立法意义。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不超过其所受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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