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当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6

问题 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当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销售费用120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销售税金16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20万元。当年发生部分业务如下所示:(1)当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款项分三期支付,2018年7月和12月各支付40%,余下20%尾款在2019年1月支付,企业在当年将1000万元全部确认收入。(2)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3)销售费用含当年发生广告支出1050万元,管理费用中含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4)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15万元,直接捐赠给扶贫帮扶对象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5)当年向境内关联方借款750万元,年利率7%(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为6%),实际支付利息52.5万元。关联企业在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250万元,该企业不能证明此项交易符合独立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6)当年撤回对境内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85万元,其中原始投资成本5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的部分为15万元。(7)当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350万元,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为5%。(8)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公司(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两个分公司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选择分国抵免方法)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 、计算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 、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3> 、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 、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 、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 、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 、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10> 、计算企业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1> 、计算企业境外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 、计算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 、会计利润总额=6000-2600-1200-480-60+120-150-(160-120)=1590(万元)<2>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20%=200(万元)<3> 、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5-1000×2%=5(万元)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50-1000×14%=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10+5=15(万元)<4> 、广告费调增所得额=1050-6000×15%=15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00×5‰=30(万元)>25×60%=15(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15=10(万元)两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160(万元)<5> 、 广告费调增所得额=1050-6000×15%=15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00×5‰=30(万元)>25×60%=15(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15=10(万元)两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160(万元)<6>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590×12%=190.8(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无需调整。直接捐赠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5+6=11(万元)<7> 、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250×2×6%=30(万元),应纳税调增=52.5-30=22.5(万元)。<8>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的部分是免税的,因此纳税调减15万元。<9>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理由: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 、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590-200+15+160+11+22.5-15-350-(50+30-10-9)(境外所得)=1172.5(万元)<11> 、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在我国应补缴的所得税额=12.5-10=2.5(万元)<12> 、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5%+2.5=295.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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